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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由人民法院认定并判决,怎样认定继承人的上述行为呢?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是为继承财产而实施了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夫其继承权; 三、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应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认定;对被继承人虐待情节严重,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将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事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得到被继承、被遗弃人的谅解、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人篡改、伪造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情形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后四种情况的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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