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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
1、救灾救济:一旦民政局管辖范围发生了自然灾害,各种救灾和救济活动是必不可少的,而所有的救灾活动均有民政部门发起并领导,物资和资金也由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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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一条县局法律顾问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牵头,县法院、司法局、知名律师中推荐2-3人,由县局聘任组成。 第二条县局法律顾问任期,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任。期满后,征求本人同意,并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 第三条县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1)对县局及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或应政府要求,对执法行为进行法律论证。 (2)参与审查、修改、起草各种涉法文书,提供应对行政诉讼、复议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法律疑难问题,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3)代为县局起草、审查重大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及参加相关的谈判; (4)受县局代理有关法律纠纷及行政诉讼、涉及国家赔偿的诉讼等; (5)向县局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县局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6)承办县举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许昌县民政局局长的主要职责表现在(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落实民政政策法规的具体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许昌民政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各类优抚标准;呈报有关人员的残疾手续和革命烈士材料;指导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拟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相关规定、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县(市、区)的救助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县(市、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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