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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
强迫交易罪是指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推迟投标或者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权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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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数额立案标准不明确,视情节而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受害者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制交易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的;(四)强制交易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五千元以上假冒伪劣商品,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羟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持***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或者有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情节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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