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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和特点概述

2025-01-06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这里的“交通运输”指的是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刑法第132条和第131条已对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交通运输活动若发生重大事故,将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导致重大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等。例如,汽车司机禁止酒后开车、禁止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禁止超速、超宽、超载行车等。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前者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后者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或者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时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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