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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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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赌博罪的法定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但是,输赢少,赌博金额少,赌博者不是以赌博收入为生活和浪费的主要来源,而是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不应认定为犯罪。 3、行为者是赌注头。赌博棒。赌场老板还是一般赌博的人。赌博是指赌博的人,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吸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获得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一个人也可能多人。赌博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以赌博收入为生活和浪费的主要来源。对于这种人应该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与赌博的人来说,可以批评教育,如果情节严重,也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赌博参与者的身份的关系。赌博参与者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村民等熟人,或者老年人,一般不应该处理犯罪。除非赌博金额非常大,否则经常赌博,严重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格。
以利益为目的,集体赌博,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诉讼:(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3)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人数累计20人以上(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海外赌博,从中收回扣除,介绍费的;(5)其他集体赌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立案起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博金额可以通过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获胜的分数乘以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
2008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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