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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手续有两种方法:一、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由婚姻你好,登记机关登记后即发给离婚证,离婚证即为证明婚姻关系解除证件,需要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即可。二、夫妻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司法文书即是相当于婚姻关系解除的证件,需要起诉状、双方的身份证明、分割财产的提供产权证件、有子女的提供出生证即可。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1)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2)调解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2、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请求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应当出具调解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1)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核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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