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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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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民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应当自《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相应的项目,并收回原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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