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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
需要。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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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要,军人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1)户;(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4)婚前检查证明(参考);(5)双方合影4张彩色照片;(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加:(1)离婚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必须出具生效证明;(2)丧偶必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二、户口簿问题当事人不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集体户口簿本人的户口卡或加盖单位印章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者另一方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结婚姻登记。
一般来说是有效的,相关条例: 1,如果是“曾用名”、户口迁移项(何时何地,因何原因从何处迁入等)是会体现在新的户口本上,继续保留的; 2,如果是应原户口页登记失误(如民族等)变更的,是不会体现在户口本上的,但是会在派出所的个人户籍档案资料中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现在结婚,如果是内地居民结婚,是需要户口本的。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是不需要户口本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另外,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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