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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
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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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离婚找不到被告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另一方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按缺席判决离婚。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原告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起诉离婚被告找不到的情况下,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判决。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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