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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会侵犯婚姻自主权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
婚姻自主权属于具体人格权中自由权的内容之一,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和离婚自由的权利,体现的是自然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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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行为是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体现的是自然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其内容有两个:其一,结婚自由,是否结婚、何时结婚等均由权利人自主决定。其二,离婚自由,是否离婚、何时离婚、以何方式等均有权利人自主决定。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一、包办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人采取各种手段使权利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二、买卖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视权利人的婚姻自主权,利用权利人的婚姻为自己谋利,使权利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三、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泛指任何干涉权利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如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名誉权受侵犯的后果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作为一种观念、认识而存在于第三人的思想和情感之中的,而不是一种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之物。这种观念可能外化为第三人的态度或者行为而影响第三人与受害人的关系,也可能不外化为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而这种评价之降低的强度、范围等更加难以进行量化的分析。在这样的情况下,一种似乎具有客观性的损害后果--社会评价之降低--又变得不那么确定、乃至难以认识。这就是名誉权损害案件后果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也决定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难度,它还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以及诉讼法上的举证与证明责任的理论提出了挑战。在通常的侵权案件中,总是要求受害人对其所受到的损害加以举证和证明,但是要求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其人格方面的损害即社会评价的降低进行举证和证明却很困难。我们一方面要坚持损害后果作为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一个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又要处理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考虑到名誉权的特殊性质和受害人承担名誉损害事实举证面对难以克服的困难,应该免除受害人对名誉损害事实发生的举证责任,而采取推定的方法确认损害事实的存在。受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和侮辱性内容已经为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所知。在这个基础上,法官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推定必然产生损害结果。这种推定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
构成累犯的法律后果有: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释。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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