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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改变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遵守医疗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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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所需药品要从批发或者生产企业购进。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也不得擅自经营药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仪器、器械、卫生材料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场所的,责令其立即收回场所,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二)公有制医疗机构在职、因职或者停薪留职的;(三)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的;(四)非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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