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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交给谁

2022-07-21
关于投标保证金交给谁是这样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规定,现行投标保证金收受人各有不同,既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也有当地工程交易中心,还有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笔者认为,投标保证金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收受人设置应谨慎,其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出现问题,确保收受人有能力进行赔付。 既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那么招标人自行收取应属合法,问题是2009年5月《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最低资本金已作调整,资本金比例由1996年规定的35%调整至25%。意味着招标人自有资金门槛降低,随着BOT项目的增多,投标保证金总额将会越来越接近甚至超过招标人的资本金,投标人风险将会加大,是否继续由招标人收受保证金的做法值得商榷。 而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笔者认为,是极不妥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中规定: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分别是200万元和100万元,对于注册资金一、二百万元的中介机构,如何保证对金额巨大的投标保证金负责。 近年来,鉴于出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携巨额投标保证金逃跑事件,多省市政府出台规定,投标保证金由政府职能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管机构统一收取,这一规定对确保投资金安全、加强监管起到积极作用,值得借鉴,但笔者认为:政府强制规定其为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与《办法》规定的收受权属招标人相悖,政府有越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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