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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附则第20条

2022-09-09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城市绿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规划预留绿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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