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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是2012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
2012年8月31日是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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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间是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次,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次,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次,2014年8月31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次,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原已经查封财产的查封期限,按原查封裁定书确定的期限执行。不自动改变。2、《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要调整了采取查封措施时的最长期限。具体查封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需要确定,可以短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长期限。《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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