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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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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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