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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Boardofdirectors)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2、《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是指,只在公司担任董事一职,能够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的干扰,独立地进行客观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具有忠实、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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