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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全是遗产,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只有一半能作为遗产继承,另外一半属于另外一方的个人财产,遗产是按照继承人的人数...
配偶和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同时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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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它是婚姻效力的体现。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死者生前未立遗嘱,其生存配偶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间继承权的问题,还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只有在婚姻关系有效缔结之后,合法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离婚后,夫妻间的继承权消灭。换言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在一方已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得有效离婚判决时,或者已领取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生活时,一方死亡,对方仍享有遗产继承权。2?配偶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婚姻法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因而当配偶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配偶继承权的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人对于配偶和子女的继承顺序和份额觉得疑惑。配偶与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法律规定,配偶和子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上应享有同等份额。若死者立有遗嘱,则应按照遗嘱执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但应注意,由于夫妻之间有共同财产,在财产份额上,是先分出一半给配偶,另一半配偶和所有子女共同分割。
【法律意见】 子女、配偶和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分配顺序是这样的:首先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先分出一半由配偶取得。之后剩余的财产由子女、配偶和父母平分,有多少人就分成多少份。 【法律依据】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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