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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
海事担保请求人按什么要求提供担保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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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因此,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不是必须提供担保,但海事法院要求提供担保而海事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应驳回其申请。
一般而言,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并没有特别针对某个行业来设定一个比例或者上限,但会根据设定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类别和属性来设定,比如: 抵押物类别抵押贷款最高比例 票据60-80% 有价证券80-100% 房产50-80% 设备50-70% 土地70-90% 专利权30-70% 不同抵押物的贷款比例主要是根据抵押物变现的难易程度来衡量,且各个贷款银行比例也不尽相同
保证即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债务人提出实物抵债,债权人往往接受不了,要么是因为实物派不上用场,要么是因为抵债价格太高。但我们可以采取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动产或权利担保,叫质押。抵(质)押不等同于抵债。设定抵(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上一旦设定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便不能随意处分该物,限制了该物的流转。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对某些特定物设定抵(质)押,一定要履行登记手续,否则无效。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分别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以股权质押,要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由于未登记而造成抵(质)押无效,这方面的亏我们吃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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