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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当其过的意见、一方出轨、而另一方要求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失费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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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外情还同居,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通常所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首先看下《民法典》的规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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