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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损坏可以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要求赔偿。调解不成功的,可以起诉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按双方责任比例承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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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这在重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规定第六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全部作用的,在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这样调解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赔偿: 一、当事人达成协议,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二、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定调解协议; 3、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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