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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适用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微企业特指小规模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主要有3%,5%及差额纳税。
申报需要完成增值税申报表,具体的相关流程如下: 1、不改主表格式,通过重新设计、调整或增加附表的方式,实现的相关政策,不影响地方收入。 2、按货物劳务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直接划分应额、从而间接划分本期应补退税额的方法,实现会统部门的税款分别开票、分别入库需要。 3、调整的内容充分满足营改增业务申报的实际需要。 4、试点地区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按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5、附表一、二相关栏次的填报不再实行报税系统,认证信息系统数据直接导入,必须由企业自己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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