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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营养费有具体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同时依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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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为交通事故、工伤等意外伤害给公民人身造成了损害的,此时也会给其自身的营养造成一定的流失,因此在作出赔偿的时候,其中就会涉及到营养费方面的赔偿。营养费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理疗机构的意见,最重要的依据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应当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另外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了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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