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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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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都是有探望权的。但是如果协商未果,最好是收集一下有关的证据然后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时对其中一方探视权侵权的行为,之后就可以等待法院判定结果了。
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权力,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一样的是法定监护人。
一、男方有权随时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挠。二、女方对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双方均应尊重孩子意见。三、男方可以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每次探视时间可达到36小时,男方有权把孩子带回自己的住所居住,女方应积极配合。孩子每年寒暑假应有一半时间与父亲共同生活。四、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为了顺利实施,男方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拒绝。五、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女儿,如果男方要带女儿离家,必须提前告知女方并征得女方的同意。男方保证平均每周跟女儿共处至少三个小时的时间。以上几种子女探望权的约定都是从之前的部分真实案件中提取出来的,由于每对夫妻及孩子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所以各家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也是各有不同。通常关于探望方式的行使,我个人认为主要应该根据孩子的年龄,以不同的年龄段为特点来相应地确定各阶段的探望方式。如上学之前,尽量采取随时探望的方式,如果孩子可以基本实现生活自理,那才可以带离与探望一方独处。上学之后,一般是采取周末探望一天或二天,寒假暑假各带一半的方式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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