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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__年__月__日向我厂订购___,货款计金额____元,发票号为____,该货款至今尚未支付给我厂,影响了我厂资金周转。接到本通知后,请即结算,逾期按银行规定加收×%的罚金。如有特殊情况,望及时和我厂财务部___联系。我厂地址:___,电话:___。
(××××)……执……号 ××××人民法院: 你院执行的×××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已于××××年××月××日作出(××××)……执……号暂缓执行通知书。现因……(写明恢复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暂缓执行的原因已经消除,应当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5条第2款规定,特通知你院对本案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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