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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学龄前孤儿和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多种形式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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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前款规定的单位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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