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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比如,某企业取得政府补助N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已全部支出。汇算清缴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N元,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N元。其实,企业这样处理,会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N元,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正确的做法是: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N元,再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调减N元,第38行调增N元。 有的企业对此很不理解,不明白为何不征税收入还要征税。通俗地讲,首先企业应当把从政府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收入总额,然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全额调减,最后使用时再调增。
从根本上来说,免税收入是国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该交税的经营活动准予其不交税,有可能是鼓励此项经济活动;而不征税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税的活动;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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