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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可以依法改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二人于2005年7月4日伙同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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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刑法意义上被害人的过错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主体的相对性。即过错必须是由被害人所为。由于过错行为具有无可替代性,过错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被害人,而不可能是有过错的被害人亲属等其他人或被害人所在单位,而被告人因此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针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 第二,行为的不当性。也即被害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实施的一种显而易见的依社会常理即能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行为。这种行为不符合社会一般伦理要求,超出社会共同认可的范围。这种行为必须受到社会的严厉否定性评价而非一般否定性评价,才具有刑法中过错概念的意义,如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故意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等等。 第三,过错的程度性。指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不仅应当具有不当性,而且应达到一定程度,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被害人行为的轻微过失或错误,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责任。所以不是被害人所有不谨慎行为都能够认定为过错从而被刑法所评价,如被害人保管财物不当或者故意炫耀财富的轻微不当行为,就不应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 第四,作用的关联性。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虽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或犯罪后果的造成不存在必然性,但其对犯罪结果施加的影响力却是无法抹杀的。只有在客观上能够直接影响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和结果的才属于刑法意义的被害人过错。如果对犯罪行为影响不大,也就不必在量刑中考虑。所以诸如因轻信而误入犯罪圈套等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如果对方正在对受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受害人把这个人给杀了,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实施杀害行为,而对方认为这个人要实施杀害行为,就把这个人给杀了,属于故意杀人,犯故意杀人罪。参见《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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