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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
私人贷款合同的无效条件如下:1、将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和高利贷转让给借款人,借款人应事先知道或知道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公司员工筹集资金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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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它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而是自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比如说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票据等方式进行借款的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无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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