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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符合以下要件的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主要要素: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要素: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3、对象要求: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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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般判处犯罪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所涉及的差额特别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回财产差额。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法定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解释来源,不能解释来源的,差额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回财产的差额。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因此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需注意该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讲,其合法取得的收入,需要进行申报,而要是属于非法收入的话,此时就有可能被调查这部分收入的来源了,如果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那自然会按照最新的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个时候其实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过此时还是要先做出认定才行。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一般是30万元以上)。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 “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差额巨大”,是指明显超过合法收人的数额不是儿万元、十几万元,而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4,本条所规定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的来源的合法性。这里既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也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是国家、集体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公务员的廉洁性。从《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来看,我国对此罪的打击也是很重的。当然,具体量刑处罚的时候,还是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数额才行,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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