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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是指夫妻之间长期积怨,不可能和好;或者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不履行夫妻义务。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真...
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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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男。 被告:肖某某,女。 原、被告于197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6年3月原告参军后,被告户籍即迁入原告家在此居住,双方经常保持书信来往。1979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81年12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吴建,现在中学读书。1985年原告退伍后,被组织安排了工作。原、被告从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原告在经营舞厅过程中,与一服务小姐关系暧昧,引起被告怀疑,双方为此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开始受到影响。但被告仍十分关心原告,1996年11月11日、18日,原告先后给被告写信承认错误,做了对不起被告的事,希望被告谅解。1996年12月15日,原告向金堂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起诉后与仍与被告一同生活。 原告诉称:其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1996年3月始,被告开始无端怀疑其有第三者,且有不正当性关系,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因此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财产,抚养孩子吴建。 被告辩称:原、被告恋爱四年之久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17年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原告从1996年10月与一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双方才产生矛盾。其间,原告向其认错,其也愿意谅解原告,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长,被告坚决反对离婚。 审理结果: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以上事实。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相互了解四年以后自愿结婚,夫妻感情基础尚好。双方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后由于原告与一异性关系暧昧,双方才开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态度是诚意的,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因此根据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1997年1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涉及一个焦点问题: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不论是1980年的《婚姻法》、还是修订后2001年的婚姻法,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均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精神,判断标准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个方面综合把握。本案中,从婚姻基础来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且经过四年才登记结婚,婚前已有足够的了解,婚前基础较好;从婚后感情来看,结婚十七年来,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只是自1996年原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双方才出现矛盾,从总体上讲,双方的婚后感情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绝大多数时间中还是不错的;从离婚的原因看,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与舞厅服务员保持暧昧关系,而不是夫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从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原告曾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写信向被告要求谅解,还与被告共同继续生活,夫妻关系没有走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另外,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的余地的,因此,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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