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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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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的;(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四)劳动安全卫生、危害防治;(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六)违约责任。
用工是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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