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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是公安机关交通警察依法履行的职责吗

2022-02-09
交通事故调查是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应该履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也要符合证据的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已经明确表明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不分是否在现场取得。例如逃逸的交通事故,在查获肇事车辆后在车辆上发现的能证明与已经发现的交通事故吻合的痕迹物证,也属于证据。还有事故发生的调查的目击证人,对车辆性能的检测等也都是证据。必须说明的是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的查实属实简单的说是证据之间基本吻合,不吻合的能有合理的解释。就交通事故来讲,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应该说在事故现场所取得的证据更为真实,可靠。因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驾驶员是没有故意的,而且事故发生也都是在秒把钟之内就完成了,例如刹车痕迹就表明事故发生前后车辆在道路上位置,以及驾驶员采取措施等相关的信息,这个很难伪装。交通事故现场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应该排在其它证据之前。与现场证据不符的,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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