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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虚假诈骗、色情淫秽内容的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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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由其统一管理的分部或者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新增执业地址。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非统一管理的分部、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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