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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移植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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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四)挖掘、损毁花木;(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八)损坏绿化设施;(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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