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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既遂能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走私淫秽物品罪既遂的判刑时间为:一般犯罪情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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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既遂的判刑规则: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犯罪情节符合较轻标准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罪既遂能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关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件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件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等200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量达到1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到200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金额不符合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但分别达到两项以上标准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方式实施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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