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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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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规、政策,依法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二、负责开展本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三、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市致残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对工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劳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四、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对工伤康复对象进行确定,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五、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负责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培训。六、负责本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工作规程。七、负责指导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助处理其报送的工伤疑难和有争议案件。对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进行检查。八、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九、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职责任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遵循下列程序:一、提出鉴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四、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五、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六、作出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七、送达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八、再次鉴定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九、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医疗期满或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伤情稳定后,应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评定伤残等级。评为1至4级的,享受伤定期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至10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交材料: 1、到劳动局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张,受伤职工填写,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2、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张; 3、携带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原件) 4、确认工伤的首诊证明(复印件); 5、工伤住院病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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