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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妨碍公务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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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发生了冲突,甲当晚叫了一班社会青年要去打乙,丙(乙的小舅子)知道了此事去问甲(甲和丙是认识的):都是自己单位的事情你干嘛叫一班社会青年来打我姐夫甲当时找不到乙就把气发在丙的身上让那班人打丙.丙在慌乱中跑走了,在路上遇见了一样穿着红衣服的丁,甲的表弟及那帮社会青年误把丁当成了丙,就这样丁的头上被打了三个洞.出于一种责任心丙拿了6500元钱让丁先把医药费给交了. 当时丁报案时派出所就来立案了,丁跟派出所工作人员如实的作了笔录.后来发现甲和丁的姐夫的舅舅有亲戚关系所以就把矛头指向丙,故说丁是丙叫过来和甲打架的,在冲突中被打伤了所以让丙付此医药费. 问:在这种情况(丁确实不是丙叫过来的,而且又是甲雇的那班人打的)下,原先派出所的那份笔录是否可以拿证明丁不是丙叫过来的?丙是否还可以拿回原先垫出去的那6500元?在这件事情中丙是否得承担一些责任? (此案件完全属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这个案件不是杀人罪,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是从犯可能判处10年左右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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