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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2017年7月,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特别强调,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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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赔偿主要按照实际损失来主张,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坚持要物质之外的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国家救助。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加重情节第四款规定: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据此应该属于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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