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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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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有效,但后来修改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据此,所有民事诉讼案中,关于提供证据方面,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出具证据。当然你提供的证据是否被法院采信,还看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30日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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