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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互助金章程

2022-03-18
安全互助金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把驾协办成“服务会员,造福社会”的文明社团,树立良好社会道德,弘扬互助精神,特组织“安全互助金”。 第二条互助金源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存本用息。退会时退还本金。 第三条享受互助金权益,限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较大困难的加入本组织的会员。把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享受本章程规定的救助及借款的权益。 第二章资金储集 第四条会员应交纳安全互助金。按以下标准一次性交纳: (1)每台汽车交纳300元; (2)每台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车辆交纳100元; (3)每位汽车驾驶员交纳100元; (4)每位摩托车驾驶员交纳50元; 既是车主又是驾驶员的则按相应的第一项或第二项交纳。准驾车类同时有汽车、摩托车的驾驶员,按第三项交纳。 第五条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热心协会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已交纳互助金的会员发生交通事故,一时无法支付车辆修理、伤员抢救的应急开支,可申请免息借款,限额不得超过20000元。 具体借款办法: (1)借款5000元以下免担保人。 (2)借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应有一名挂有机动车的会员担保。 (3)借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应有两名挂有机动车的会员担保。 (4)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款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救助,经核实给予一次性救助,一般在5000元以下,特殊困难不超过10000元。申请救助必须在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愈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会员积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举报肇事受伤会员及改善为会员服务场所等有关费用支出。 第九条举办交通安全活动、技术讲座、经验交流、慰问交通肇事受伤会员及改善为会员服务场所等有关费用支出。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协会成立安全互助金办公室,设在安教部,负责审理救助、借款、慰问等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互助金在办理入会或车辆业务时收取,开具专门收据。互助金及其收据由财务部管理,严格依照互助金使用范围开支。 第十二条提出救助或借款,必须持有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互助金收据”。家属提出申请,还须持户口薄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借款,必须本人偕同担保人持有效证明前来办理。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救助及借款,必须填写申请表,经互助金办公室认真审核后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签定协议书标明归还日期。到期不归还借款,担保人应承担归还的连带法律责任,互助金办公室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因车辆过户、转籍、封档、报废、遗失、驾驶员退会,凭会员证及有关证明,互助金收据,退还互助金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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