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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 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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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关于办理涉外结婚公登记需要的材料: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结婚证原件。
涉外离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 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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