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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总体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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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范围内除禁止、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总体规划的要求。
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四)禁止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建立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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