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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要求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
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要求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过多的留置财产。否则,对债务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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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应该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应该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1、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从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债务人此时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并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参照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由于债务人此时与留置权人之间对债务本身并无异议,故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解决。 2、紧急留置权的行使。 紧急留置权制度,债权未到期之前,债务人已经没有清偿能力,债权人是否可以就标的物成立留置权。《物权法》并未有相关规定,但《担保法解释》第112条确定了紧急留置权制度。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便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仍能基于不知债务人对交付财产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刘只能债务人的财产。《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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