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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刑事量刑是怎么确定的,有哪些指导意见吗

2022-08-08
江西省刑事量刑故意伤害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值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1)适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1)因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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