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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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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身所有;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建筑作品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关于建筑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在建筑领域,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都是分离的(通常情况均是设计方为著作权人),如果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设计方,当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维修、改建、扩建时是否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呢?从公平的原则来看,建筑作品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它的最重要的价值是实现它的实用价值,人们在对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对建筑物进行维修、改建、扩建,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物所有权的合理行使,只要这种变动没有对建筑物构成根本性的设计改变,就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关于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十二项权利。 对于建筑作品来说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其中,复制是最能实现建筑设计作品价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其中并没有列明从平面到立体形式的复制。实际上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也可以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亦可以是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而作为建筑设计作品来讲,它最主要的复制方式也是最能实现其价值的使用方式是从设计图纸到立体建筑物的实现过程,即一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建筑作品版权的转让办法:著作权人与其他人就转让著作权达成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转让双方共同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行政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未经备案不能对抗第三人。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图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并非所有的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图都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具有独创性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作品和工程设计图才可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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