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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务单位:(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房屋所...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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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项目的施工可能影响施工区域相邻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区域相邻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国土资源XX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XX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XX的指导。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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