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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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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3)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5)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在下列期限内侦查终结。 一、一般的羁押期限为2个月。即指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不能超过2个月,而不包括在这之前的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移送起诉前的羁押期限最长为2个月,案情复杂而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期的,这一期限为3个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所列情况的,这一期限为5个月。 二、特殊羁押期限,下列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达到5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上述4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即可达到5个月。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三《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即这类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到7月。 四、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写明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的理由,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批准后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再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五、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如果公安机关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为了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逮捕措施。 由此可见,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批准逮捕的,羁押期限最长14日;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羁押期限最长37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最长2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分别可达3个月、或5个月、或7个月。 另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最长1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如果出现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且(《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羁押期限最长分别可达两个半月、或三个半月。据此,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超过1个月或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在1个月内仍不能成功地移送起诉,而嫌疑人仍被羁押的,均应视为补充侦查超期羁押。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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