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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解释的是非常明确的,对于每一个方面的规定都是有相应的解释的,对于每一条也是有一定的解释,因为就是怕我们人民对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认识有误解或者不明白所以才有这样的规定。所以说我们应该去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有关负责人今天(22日)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对备受关注的新增“刑事和解程序”有专章规定,预计今年12月出台。在正在苏州举办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介绍,有关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正面向全国法院、中央政法机关以及专家学者公开征求意见,除了专家论证,已经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的反馈意见。黄应生:我们估计司法解释在12月份出台,那么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专门有一章规定是和解程序的,总共有11条。依据新刑诉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加害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理建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法院可以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黄应生: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谅解,坦白,还包括当庭自愿认罪,符合这四个情节我们就认为,如果把从宽理解为从轻,可能还不够。因此我们就规定这个“从宽”既包括“从轻”,也包括“减轻”,甚至包括“免除处罚”。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规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高检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修改。《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诉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修改后《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虽然大家有时感觉刑事案件离我们很远,但是其实它就在大家周围,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我们百利而无一害,它可以警醒我们的同时也让我们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知道,中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关于刑法规定的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一旦发生了,要找哪些部门告状,怎样告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如何请律师,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到司法机关告状,哪些案件则是由有关的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办案,公安机关如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又如何对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些司法机关之间在办理犯罪案件时如何进行分工等等,这涉及到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罚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如何具体操作。这样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才能确保刑法的实施。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一部确保刑法实施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有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和辩护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就有了行为规范,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有章可循。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中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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