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在高速公路上撞上掉落物,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

2024-11-19
关于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碰撞到异物导致的赔偿责任分配问题,具体的判断依据主要视乎相关的实际状况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若所撞击的物体乃是前车在行驶过程中遗撒的物质,则有权向前车索取赔偿。 若该物体的坠落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疏忽存在关联性,例如由于其未能及时清除道路障碍物而引发事故,那么赔偿责任的归属便可能涉及到保险公司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此种情形之下,倘若已经购买了相关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将负责对赔偿,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寻求追偿。 若无法查明该物体的行为人身份,同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清理、防护及警示等相关职责,那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总而言之,对于此类事件的责任划分,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准确的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