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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没有判定依据是可以撤销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
对于尚未取得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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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是诉讼第三人,认定工伤正确,要求维持认定决定,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即可。
1、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不能直接由社保局或者劳动局来认定劳动关系。当事人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确认存在劳动合同后,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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